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中省駐郴州各單位:

現(xiàn)將《郴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郴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促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大數據發(fā)展與應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政發(fā)〔2017〕34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各級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規(guī)范全市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市發(fā)改委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日常工作,指導和組織市級各政務部門、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和維護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建設、運維、管理工作。市委網信辦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體系和共享平臺信息安全工作,督促指導各政務部門信息安全工作,負責對共享平臺關鍵技術設施進行檢查和評估。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本部門與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lián)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tǒng)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籌建設。按照國家、省和市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tài)更新,統(tǒng)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健全機制,保障安全。市發(fā)改委、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統(tǒng)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yè)務流程再造和優(yōu)化,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不斷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匯總形成市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目錄更新機制,并負責對市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jiān)督考核。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編制、維護縣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jiān)督考核。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在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時,應明確各類政務信息分類。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宏觀經濟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全市統(tǒng)一的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xiàn)基礎數據統(tǒng)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xiàn)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yè)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A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二)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政策依據。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jiān)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xiāng)建設、社會治理、生態(tài)環(huán)保、應急維穩(wěn)、道路交通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三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條  市發(fā)改委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會同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組織推進全市共享平臺體系和市級共享平臺建設,并做好與省級共享平臺的對接。市級共享平臺建設應當滿足市本級業(yè)務需求以及對省級和縣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的需要。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建設本級獨立的共享平臺,已建成的應當逐步向市級共享平臺遷移,依托市級共享平臺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本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

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按照國家和省網絡安全相關制度與要求,依托全市統(tǒng)一的電子政務外網與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原則上通過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動本部門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向市電子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市級共享平臺。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必須通過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tǒng)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十一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未果的由市發(fā)改委協(xié)調解決,涉及省直有關部門的向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請求協(xié)調解決。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yè)務協(xié)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系統(tǒng)對接、前置機共享、聯(lián)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各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guī)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fā)現(xiàn)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按程序修正疑議、錯誤信息后,應將校核結果反饋該共享信息相關使用部門。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四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十五條  市發(fā)改委、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市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市發(fā)改委、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組織制訂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并會同市委編辦、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上一年度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十七條  市級各政務部門、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發(fā)改委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市發(fā)改委匯總情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發(fā)改委、市政府提交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會同市質監(jiān)局,在已有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采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國、省標準的跟蹤,制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十九條  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制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息安全管理實施方案、黨政機關信息安全工作指引等相關文件,明確部門信息安全職責、落實監(jiān)管責任、對標信息安全建設標準,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保密審查。

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tǒng)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條  由市發(fā)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等參加,建立市電子政務外網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xié)商機制,將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情況納入市“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工作考核內容,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市發(fā)改委負責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考核。市財政局負責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考核。市委網信辦負責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安全工作方面進行考核。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進行考核。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tǒng),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由同級財政預算進行安排。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專項資金審計,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市級各政務部門、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fā)改委、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發(fā)改委、市委網信辦、市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無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申請;

(四)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guī)范、無法使用;

(五)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護工作;

(七)對發(fā)生的重大信息安全問題,不及時報告、整改,造成危害或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